政策法规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调整博士后相关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1-04-18 14:43  

 

各学院(系)、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

随着学校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交内(人)[2008]109号)作如下调整。

一、博士后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由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博士后流动站(或未设博士后流动站的学院)、联系导师三方共同签订。合同包括:权利与义务、相关待遇、考核等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博士后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1.、博士后的年薪不低于6万元/人,最高不超过12万元/人。具体额度由联系导师、博士后流动站(或未设博士后流动站的学院)及博士后本人协商确定。外籍博士后的工资待遇亦按此标准执行。在职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均由其在职工作单位全额支付。

2、博士后的社会保险每年根据上海市相应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相应调整(2010年度按2450/月缴纳)。外籍博士后的保险按照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标准执行。

三、博士后待遇经费来源

1、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联系导师的科研经费全额支付。

2、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均由各单位自行承担,鼓励各单位制定支持政策。

四、学校对招收博士后的支持政策

    1、学校对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补贴政策,补贴期为二年。补贴方案如下:

1)世界排名前200名(含)大学毕业的博士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学校补贴年薪8万元/人。

2)海外著名大学的博士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学校补贴年薪6/人。

3)其他,文理科补贴年薪5/人,工科补贴年薪4/人。

2、在学校工作不满三年的院士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者等招收博士后,可以从学校提供的“985/211工程”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2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部分年薪;在学校工作不满三年的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特聘教授和讲席教授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从学校提供的“985/211工程”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部分年薪。

3、以上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由联系导师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处核定补贴额度。

五、管理

学校对博士后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1博士后的工资按月平均发放80%,对年度考核合格者在年底一次性发放20%;

2考核优秀者,学校奖励4000元;考核良好者,学校奖励2000元;

3两年期满人员,未经学院、流动站和人力资源处同意,擅自滞留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发放第二年的考核奖励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退站处理。

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二。

六、其他

1、凡中途退站、擅自离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由联系导师支付,学校不予补贴。对于已经给予补贴的,学校将予以收回。

2、以上所涉费用为人民币,均为税前金额,年薪含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3、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以补充协议方式自201011实行。导师应交付的费用自201071起作相应调整。

4、凡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10625

 

 

附件一: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合同书(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考核规定

附件三: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工作计划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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